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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运行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1 11:45:48

附件1

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运行管理规范(试行)

科学技术部

201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为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提供实时在线服务,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用户,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和技术支持,根据要求填报相应的信息,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建立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

(二)管理单位自行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服务体系。已建有在线服务平台网站的单位,可依据本规范要求对原平台网站进行升级或完善。尚未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网站的单位须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设计和建设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网站。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网站建设须满足以下文件要求:

  1.《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2.《ISO/IEC 17799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准则》

  3.《GB50173-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4.《GB2887-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5.《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3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规定》

  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自行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网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通过数据填报、批量上传或实现数据抓取接口等方式,将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开放共享制度、运行服务记录、仪器预约即时信息等内容同步报送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评价。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备、有效,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参见《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单位数据报送规范(试行)》)。

第三章 在线服务平台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发布”的原则,管理单位必须确保在线服务平台上网内容为非涉密信息,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在线服务平台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同时,注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署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据信息共享最大化原则,信息应尽可能公开,减少不必要的访问约束。

  第七条 管理单位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公布信息并为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 在线服务平台应提供单位简介、相关资质、开放共享制度、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服务项目、运行服务记录、用户评价等内容,具体内容参考《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单位数据报送规范(试行)》相关要求。

第四章 在线服务平台功能要求

  第九条 资源导航功能:

  在线服务平台网站应具备资源导航功能。对内容和服务功能加以梳理、概括和分类,设计多种频道和栏目,以方便用户快速准确查找到需要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检索与搜索功能:

  在线服务平台应具备信息检索和搜索功能。允许用户根据需要,输入相应的检索条件或关键字,快速高效获取所需要的分布在网站中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预约申请功能:

  为方便用户申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在线服务平台应具备预约申请功能。通过预约申请流程,对用户的预约信息进行审核和处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 投诉与评价功能:

  在线服务平台应具备用户评价、投诉、追加评价功能。用户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投诉和追加评价,处理结果可追溯。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功能:

  在线服务平台应具备信息发布功能。通过信息发布,使用户实时了解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在线运行现状和可预约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用户管理功能:

  在线服务平台应具备用户管理功能。在线服务平台通过注册审核流程,允许符合要求的用户注册为系统用户。在线服务平台通过用户注册登录方式,对用户的身份和操作进行监控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第五章 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所属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先审核后发布,保证所发布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响应制度等。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服务支撑队伍,为用户提供服务。管理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专业专职的服务人员,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系统中注册为咨询员,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对用户非实时咨询的响应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依托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和通信畅通。

  第十九条 自行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网站的管理单位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对网站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服务器和网络设备7天×24小时开机运行。

  第二十条 自行建设的在线服务平台网站应具备性能较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设施,并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监控与防范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解决网站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网站和数据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应具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服务情况的详细记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规范试行(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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