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促进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结合《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本细则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考核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应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评价考核遵循“客观公正、促进共享”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与奖励,考核期为上一年度全年。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主要围绕运行使用、开放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四个方面开展,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共享服务管理水平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组织管理,确定并发布考核结果,实施考核奖惩。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第七条 评价考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信息报送。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考核报告》。
(二)初步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结果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科技局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科研诚信要求,认真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维护工作,对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奖惩与监督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条 加强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共享平台中对其授予“优秀共享单位”,市科技局择优予以支持;对于优秀案例做法,利用多种途径予以宣传。
(二)对于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视情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